中国电信博物馆章程
时间:2026-10-21
来源:中国电信博物馆
中国电信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电信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更好传承弘扬红色电信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物馆名称为中国电信博物馆(英文名称为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Museum)。
第三条 博物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第四条 博物馆的举办单位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文物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收藏展示利用电信文物,引领数字文明传播,弘扬红色电信精神,推动信息通信行业文化繁荣。
第六条 博物馆业务范围:电信文物史料征集、收藏、保管、展示和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挖掘文化价值。
具体包括:
(一)文物收藏。依法收藏与电信行业有关的文物作为藏品。使用一切科学手段保存藏品的完整形态和物质特性,组织开展电信文物定级工作,对藏品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陈列展览。充分利用藏品资源,不断完善基本陈列,组织和引进各类专题展览,并利用各种媒介与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喜闻乐见的博物馆陈列。
(三)展会工作。充分利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资源,组织、举办各种联合展览、巡展,扩大社会影响力。
(四)学术研究。发掘与探索电信文物蕴涵的历史文化信息,加深对历史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五)学术交流。开展与博物馆各项工作相关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综合研究;培养博物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综合性管理干部,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和专业人才能力。
(六)社会服务。开展以收藏咨询、文物鉴定、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教学辅导和编印图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教育服务,发展博物馆之友和志愿者队伍,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七)文化项目开发。依托博物馆资源开展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产业开发项目,开发与利用各类相关文化产品,宣传和推广博物馆文化,努力保持和延伸博物馆在公众生活中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八)设计研究。重点开展博物馆基本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和内容设计工作及相关领域的研究。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博物馆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博物馆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馆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博物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九条 博物馆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监督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博物馆贯彻执行。
(二)坚持民主决策。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政治把关。
(三)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博物馆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发挥党组织监督保障作用。在上级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博物馆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及博物馆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保障和促进博物馆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博物馆管理层由馆长和其他馆领导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管理层由举办单位任命产生。馆长办公会是博物馆最高议事决策会议。
馆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包括馆长和其他馆领导。须二分之一以上的参会人员出席会议时,馆长办公会方可举行。
馆长办公会由馆长主持,馆长负责组织会议议题的审议、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馆长办公会决策坚持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决策事项应当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第十一条 博物馆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
第五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任免博物馆馆长,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及其他应由举办单位决定的重要管理人员;确定博物馆人员编制。
(二)审核博物馆章程及章程修订案,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督促实施。
(三)审议批准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预算与决算,对博物馆重大资产处置、重要藏品征集、重大展览项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监督博物馆日常运行、业务开展与财务管理,定期听取博物馆工作汇报,检查、评估办馆绩效,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五)依法决定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博物馆提供稳定、可持续的办馆资金保障,将日常运行、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社会教育与学术研究等经费纳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二)保障博物馆依法独立履行博物馆职能,支持博物馆在业务活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工作。
(三)提供必要的办馆资源与条件保障,包括馆舍场地、基础设施、专业设备、信息化系统及相关技术与人才支持,支持博物馆藏品征集、保护修复、学术研究、展览展示与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四)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博物馆发展中的重大困难与问题,支持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职工
第十四条 博物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博物馆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内部机构与岗位,合理核定人员规模,配备与其馆舍规模、功能定位、藏品数量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文物保护、展览策划、陈列设计、学术研究、社会教育、藏品征集保管、文物修复、信息化运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保障博物馆各项公益职能与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博物馆按照企业单位人事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博物馆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制度统筹下,制定适合自身运转实际的人事制度,并依此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藏品与研究
第十八条 博物馆全部藏品都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一切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第十九条 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应立足于大型现代化博物馆和电信行业博物馆的要求。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藏品征集,首先是补缺,其次是在条件允许下,有计划地逐步使某些具有时代、地域特点的文物形成体系和特藏。
第二十条 博物馆必须对被征集的文物进行科学鉴定,包括其来源、流传经过、时代、价值等,按不同价值和级别,提出不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和查用方便。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对入藏的藏品,应按价值和质地的不同分类建库,并对库房的建筑和设备提出不同保管要求。新入库的藏品必须事先经文物保护部门采取各种技术性的保护处理。藏品要在每年规定时间,按库进行一次账、物、卡的校对工作,并准确统计上报。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和修复文物,要将库藏重要文物列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和日常工作重点。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积极承担上级单位委托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在利用藏品时,应以文物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文物复制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保证文物原件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文物复制品要有复制标识,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复制。
第二十六条 在藏品征集的同时,做好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有责任以文物为基础,配合适当辅助展品,按照一定的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组合,进行直观教育、传播文化科学信息和提供审美欣赏,为社会提供内容丰富、品种多样、格调高雅的展览。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博物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电信行业特点和馆藏特色,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按照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要求,展厅应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应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博物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要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二)开放时间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三十一条 鼓励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经费使用应符合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执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的职工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管理层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博物馆管理层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报上级单位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电信博物馆。
字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