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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博物馆之友章程

时间:2026-01-15
来源:中国电信博物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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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搭建博物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桥梁,共同推动电信历史文化保护与通信科技知识普及,特成立“中国电信博物馆之友”(以下简称“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博物馆之友由热爱博物馆事业、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博物馆之友旨在凝聚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建立长效互动机制,深化公众对电信历史文化的认知,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知识的普及,助力博物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以下两类:

  (一)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认同博物馆之友章程,热心参与博物馆活动的个人;

  (二)团体会员: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或优惠参观博物馆展览及活动;

  (二)优先参与博物馆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

  (三)定期获取博物馆资讯及活动邀请。

  第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博物馆规章制度,维护博物馆之友良好形象;

  (二)积极建言献策,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协助开展文物征集、公益讲解、展览策划等工作。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博物馆之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博物馆之友宗旨,自愿遵守章程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或专业背景;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完整的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博物馆审核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退会规定:

  (一)会员可自愿申请退会,需办理相关手续;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损害博物馆利益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会员不得将会员资格及相关权益所涉资源或服务用于商业用途。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会员资格日起算,有效期满则需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有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电信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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